日期:2026/02/25 IAE
《全球文明企業認證制度章程》
Global Civilizational Enterprise Certification Charter (GCEC Charter)
Civilizational Economic School – Charity Economicism Framework
一、立法宗旨(Purpose)
本章程旨在建立全球首個以「文明責任內生化」為核心的企業認證制度,
透過 CSR × CGR 雙軌治理標準,確立企業之文明合法性(Civilizational Legitimacy)。
本制度目的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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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企業責任從合規導向提升為文明導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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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化企業對人類文明延續之淨貢獻
-
建立資本市場文明評級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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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成跨國制度對接之全球標準
二、制度定位(Institutional Positioning)
本認證制度屬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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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級企業合法性審查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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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經濟主義核心治理機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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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SR × CGR 量化模型實踐架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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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永續金融標準延伸體系
其理論基礎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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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命最大化效用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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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外部性內生化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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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際責任制度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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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乘數係數(CMC)
三、認證對象(Eligibility)
本制度適用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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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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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國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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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機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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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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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型數位資產發行體
企業須滿足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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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財務合法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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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重大違法紀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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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 CSR × CGR 揭露能力
四、認證架構(Certification Structure)
認證採三階段制度:
第一階段:基礎文明審查(Preliminary Review)
審查項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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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SR × CGR 初步評分 ≥ 1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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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態負債揭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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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責任合規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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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風險說明書
未達標準者不得進入第二階段。
第二階段:文明責任深度審計(Civilizational Audit)
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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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成本會計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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碳與生態影響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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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應鏈責任追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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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際責任資本準備
審計機構需獨立於企業與政府。
第三階段:文明合法性評議(Civilizational Legitimacy Review)
由:
組成評議委員會。
最終核發文明評級證書。
五、評級制度(Rating System)
依最終 ICRS × CMC 評分,分為五級:
| 等級 |
名稱 |
分數區間 |
| GCEC-A+ |
全球文明領導企業 |
180–200 |
| GCEC-A |
文明核心企業 |
160–179 |
| GCEC-B |
文明穩定企業 |
140–159 |
| GCEC-C |
文明轉型企業 |
110–139 |
| GCEC-D |
文明風險企業 |
<110 |
六、權利與義務(Rights & Obligations)
認證企業權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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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 GCEC 認證標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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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先綠色融資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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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債券發行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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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明指數納入
認證企業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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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更新 CSR × CGR 評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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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期文明責任揭露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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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受隨機文明審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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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代際責任準備金
七、金融對接機制(Capital Integration Mechanism)
認證結果將直接影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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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行利率折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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綠色債券發行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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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本市場風險加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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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權基金投資資格
資本流向與文明評級掛鉤。
八、違規處置(Sanctions)
若企業:
將:
九、國際對接與標準化
本制度可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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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永續標準
-
國家公司法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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綠色金融分類法
-
主權文明資產體系
進行對接。
目標建立:
全球文明企業統一標準。
十、文明級制度意義
本章程之核心精神為:
企業不再僅是法律實體,
而是文明責任主體。
企業合法性條件轉化為:
Net Civilizational Contribution≥0
若淨文明貢獻為負,
其存在合法性需重新評估。
十一、制度宣言
全球文明企業認證制度,
旨在將企業從「利潤機器」
轉化為「文明節點」。
資本不再僅追逐回報,
而必須服從文明存續。